1911年,国际奥委会详细规定,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奥运会:
参加过为获得现金、奖品和任何形式的酬金的比赛;
因为参加竞技比赛表演而获得金钱或得到任何形式的特别优惠;
因比赛和训练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补偿;
出售或典押比赛所获得的奖品;从教授竞技运动的服务中受益;
接受在自己正常职业范围以外的因教授竞技运动的经济报酬;
参加有非业余运动员在内的竞技比赛;
参加有奖的或无奖的与职业运动员的比赛;
曾被认为是职业运动员,或在其他任何项目中失去过业余资格的人。
在这条"业余原则"的界定下,191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五项与十项双料全能冠军吉姆·索普因周薪15美元的两年半职业棒球运动员经历被剥夺了金牌---直至他死后才得以正名。